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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状态下签订的,原则上不能撤回。但是,如果单位拆迁签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能否主张撤销?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福建莆田李先生是一家民营单位的负责人,该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他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他实际拿到的补偿款并不能抵消因搬迁带来的巨额损失,而且该协议还约定了高额的履约保证金,为被征收单位获得补偿款设定了前置条件。陈先生原本也是迫于无奈才签的协议,他现在不想履行该协议,想请求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无条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而本案中的征收方为给付补偿款设定了条件,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涉及到的补偿协议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李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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